2019年1月26日晚,被鉴定人洪某某手持菜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镇南门路184号门口胡乱辱骂、追砍行人,打砸周围停靠车辆,使用砖头扔砸南门路184号附近店的玻璃门、卷帘门等;民警刘某、汪某两人到现场进行处置,被鉴定人持刀欲上前追砍民警,民警拔枪射击将其制服在地。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危害公共安全案对被鉴定人立案侦查。因被鉴定人有精神科就诊史,故委托我单位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。
据被鉴定人询问笔录:被鉴定人交代称2019年1月16日傍晚在超市买了一把菜刀,20时许拿着菜刀到了妻子开的豆制品店,在途中感觉有人想害他,自己被他人操纵,不砸车子不行,于是持刀砍坏了周边的两辆汽车,还拿刀追大舅子,没追多远后就到妻子豆制品店旁边的商店,要人家商店关门,对方不关门他便砸坏了商店门面的玻璃。交代称在作案时感觉周围的人都要害他,自己被人操纵,必须做这些事情。声称在案发前两年乘火车时曾感觉车上的人要害他,此后一直有这种感觉,所以买刀防身。
据被鉴定子李某某询问笔录:被鉴定人2008年在外打工时一兄弟受伤昏迷,他因此受到刺激,自此精神上有点问题,但家人没有重视。2015年时儿子在某医院做阑尾炎手术,被鉴定人一直嘀咕儿子是被人害的,疑心病很重,医院故意害他们,之后家人带其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,诊断为精神分裂症,此后一直在治疗,断断续续服药,每次服药一段时间感觉好了就停药。被鉴定人发病时表现焦虑忧郁,心情烦躁,老是一件事情想不出来,也有暴力倾向。被鉴定人不认为自己有病,抵触看病,在此次案发前已停药有三月余。案发前一周左右有发病迹象,经常讲“不要烦我,我在想东西”,案发前一日白天外面马路上堵车有人按喇叭,他就要冲出去打人家,案发当日晚饭期间来店里买豆腐的人说话声音大,他就骂人家,还要打人家。案发当日,被鉴定人于19时左右从店里回家,20时40分左右又回到店里,在马路上拿着刀喊“给我出来”,在马路上大喊大叫,不停问妻子为何不回家,看到周围的人就骂,还砍坏卷帘门。
据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病史资料:被鉴定人2017年7月31日门诊,诉“猜疑、乱语5-6年”,其妻子反映病情时好时坏,表现为耳闻人语、猜疑被害、感被监控、感被跟踪、感被议论,情绪不稳,多思多虑,入睡困难。精神检查:意识清晰,定向好,接触对答合作切题,查及评论性幻听、被害妄想、关系妄想,情绪平稳,情绪低落,自知力部分。诊断为“精神分裂症”,配服阿立哌唑治疗。之后有多次门诊配药记录,配服阿立哌唑及喹硫平,2018年5月28日病历反映其病情改善,能上班,精神检查无特殊。
神志清楚,仪态可,接触合作,对答切题。能讲述个人基本情况,承认曾到精神病医院就诊,能讲述当时的异常体验,查及言语性幻听、关系妄想、思维被洞悉感,“大概30岁就有了,有10来年了,出去觉得每件事都和我有关,别人谈话是说我,电视里的东西也和我有关,路上感觉车子要撞我……在哪里打工都不长,相处不愉快,交不上朋友,自己性格的原因,也觉得同事不好……前年回家时听到隔壁有人哭,别人说没有,天天脑子里有放烟花的声音,一想到什么事情脑子里就有声音,放烟花的声音,像是鼓励我,说我想对了……我想什么别人都知道,有3-4年了,老婆说我有病,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看过,看了4-5次,我那时觉得没病,看不惯别人,最近3-4年觉得什么都和我有关系,看电视觉得我是里面的人一样,领导人阅兵也和我有关系,觉得我就是里面的人。”称2018年下半年曾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配药,服药3月后便停药,此次案发前已1-2个月没有服药,表示在此次涉案前有精神异常体验,“这次感觉背后大人物控制我,卷入政治斗争中,感觉就是要听他们的,看电视、什么都和我有关,晚上睡不着……感觉不干就要死,感觉到的,让我把路口堵了闹革命……出事前几个月甚至怀疑父母不是亲生的,有时觉得我和弟弟是整容的。”对于此次作案,被鉴定人表示是不得已为之,“当时我头脑是清醒的,知道干了啥,砸了车子,手里有刀,但不敢杀人……感觉不干不行,又不能杀人,就闹点动静出来,害怕杀人……那时搞不清楚我是谁,不知道我在哪里,就像成龙的电影《我是谁》一样,在审讯时我还问警官说我是不是日本人,让他们救救我……”表示入院后不久便开始服用精神病药物,在重症监护室十余天后才清醒过来,“现在知道了,多可笑,我就是平头百姓,政治纷争和我有啥关系。”知晓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对于案件处理,称:“我不知道,赔礼道歉,修车子,看公安怎么处理吧。”
被鉴定人2008年左右即有精神异常情况,2015年其子做手术时自语称儿子是被害的、医院故意害他们,遂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,诊断为“精神分裂症”,当时就诊情况不详。就诊后服药不规律,病情常反复,发作时表现焦虑忧郁、烦躁及暴力行为,不认为自己有病。2017年7月再次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,查及评论性幻听、被害妄想、关系妄想,诊断仍为“精神分裂症”。被鉴定人在此次涉案前停药3月左右,涉案前一周左右出现明显精神异常,对其弟弟称有人要害他,显得烦躁,有冲动行为。
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,作案时处于发病期,存在言语性幻听、关系妄想及被害妄想,在上述症状的影响下现实检验能力受损,认为自己卷入政治斗争中,自己控,必须听他们的,要堵路闹革命,否则就得死,自身又害怕杀人,故而实施打砸等行为来“闹点动静出来”,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,量表测评结果在无责任能力范围。根据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》(SF/Z JD0104002-2016),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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