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且未披露。2023 年 1 月前后,吉小棉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高洪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家巧(吉林)电子商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家巧公司)与第三方中介人员约定,高洪明、家巧公司向其转让 450万股公司股票。实际执行过程中,高洪明、家巧公司先将股份交易至于洪鑫、陈军、邹继娟、张晶(以下简称于洪鑫等人),再由于洪鑫等人将相关股份交易至第三方人员。此外,于洪鑫等人的交易资金由高洪明、家巧公司等提供,最终交易所得资金也归还高洪明、家巧公司,上述行为构成于洪鑫等人为高洪明、家巧公司代持股份。
(三)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。在于洪鑫等人向第三方人员交易股票的过程中,2023年6月7日至8日期间,高洪明及家巧公司、于洪鑫、陈军、邹继娟、张晶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由92.09%变动至75.66%,高洪明、家巧公司、于洪鑫、陈军、邹继娟、张晶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等义务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、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12号)第七十二条、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,提高规范运作意识,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。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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